海盐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西市。
海盐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424MA2B9B2X22,企业法人杨玉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盐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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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出台楼市细则:严禁虚假优惠、虚假赠送与返本销售
11月6日,浙江海盐县住建局、市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即盐住建〔2020〕150号文,提出了严禁虚假优惠、虚假赠送等系列要求。
其中,严禁虚假优惠指,打折、充值抵价的基数必须是报备的“一房一价”,不得在高于备案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充值抵价。严禁虚假赠送指,严禁将购房赠送车位、赠送面积、赠送储藏室等作为宣传手段,实际却以超出住宅备案价的价格与住宅进行捆绑销售。
于项目方案设计上,商服用房严禁以预留厨房间、排油烟管(井)道、燃气管道等方式为今后住人提供改造条件;除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载明外,一律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居住功能用房。除联排别墅外,不得将底层房屋周边部分花园绿地归底层业主或为底层业主排他性使用创造条件。
于项目宣传上,除严禁虚假优惠与虚假赠送外,户型图、装修示意图应以规划许可确定的施工图为底图并标注轴线尺寸,不得宣传所谓的“拓展面积”;严禁以LOFT等非法定类别进行宣传。不得违规宣传所谓的人车分流、投资升值及回报率以及购房落户、购房入学、学区房等。地下车位、储藏室不得宣传独立办理产权登记。区位、交通宣传方面不得采用“时间”的概念代替“距离”。可以宣传层高,但不得违规宣传“买一层送一层”、“买一层得(用)两层”等类似内容。住宅和车位、储藏室合并销售的,应在“一房一价”表上明确各自的面积(个数)、单价及总价,在定金协议和合同中也应明确各自对应的价格以及合同总价。
于预售许可和销售,房地产企业应在申报预售的销售方案中说明销售模式(包括是否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及建立第三方分销渠道情况),如果采用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需提供委托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过程中受委托经纪机构或销售模式发生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
于协议(合同)签订上,定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附《购房提示告知书》,原则上不得签署除定金协议、网签合同以外的所谓“草签合同”。如果签订草签合同,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应一致,如不一致,网签合同签订前应完整罗列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内容,并由买受人签字确认。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得以房地产企业或第三方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委托管理、售后包租、售后返租等协议。
除可售房源外,其余部分(如地面停车位、非机动车位)不得与买受人以出售、出租、赠送等形式签定协议收取费用。业主共有部分(如闷顶、共有露台、底层房屋周边花园绿地等),房地产企业不得以出售、出租、赠送等方式进行处分或允诺由特定业主单独使用。同一组子母车位不得拆分销售。不得对备案合同已明确的相关条款重新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作出不一致约定。
于退房退定上,潜在购房人明确购房意向后,双方就商品房预售签署定金协议的,开发商应向意向买受人出示并解读《购房提示告知书》,再由其书面确认,并在协议签署前进行不利因素告知。凡《购房提示告知书》未由意向买受人书面确认、未进行不利因素告知、未按要求进行录音录像或未按要求分项分页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的,买受人提出退定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应予退定。监管账户资金可用于意向金、定金、购房款的退还。
意向金、定金、购房款缴纳时,严禁用支付宝、微信等将定金、购房款转给个人或经纪机构,必须付款至房地产企业专用账户。如买受人因未带银行卡等需代为刷卡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是房地产企业员工,并应当场将该款项转账至房地产企业专用账户,房地产企业应当场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定金、购房款必须出具正规票据并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定金协议签订前,应核查或口头问询定购人是否存在征信问题,并在定金协议中明确因征信问题退定的处理条款。禁止房地产企业以网签销售商品房的形式为各类欠款提供质押担保。严禁向买受人推荐或提供首付贷(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民间借贷机构、网络借贷),严禁首付垫资行为,首付比例要求的钱款未交清前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严禁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问题。严禁怂恿、协助买受人以假离婚、出具假的收入证明等进行骗贷。
此外,浙江海盐县住建局在《意见》中还一一罗列了样板房、住宅全装修、预售资金监管、经纪机构管理、项目交房、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签约区”设置及签约流程要求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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