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9.6万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8)荣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余文勇)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余文勇)
3.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调解结果:某某公司支付原告6万5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百分之十五(即近1.6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曹祖华,审判员:董大杰,人民陪审员:陈萍,书记员:童毅)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5.仲裁裁决:某某(本市之外的地级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付给申请人8.1万元
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荣劳仲案字[2009]第473号仲裁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严毅,书记员:杨庆林(兼))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学权,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6.买卖合同与产品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同时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09)荣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曾永福,书记员:代孟超)
(对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昌剑,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邓伟,审判员:李宁川、何礼超,书记员:黄涛)
(对方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龚仕清,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7.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575号被告董XX一次性赔偿原告吴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损失32000元,诉讼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由原告负担256.50元,被告董XX负担150元。2010年6月8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8.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643号一、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号重型自 货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损失12052.42元,诉讼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0,由原告负担90.50元,被告许XX负担100元。2010年5月12日。审判员曾XX,书记员邹XX
(对方被告委托代理人和春晓,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9.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号挂靠经营纠纷一案:1.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所签订的《煤炭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转让费15000元和押金2000元共计17000元。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共计44533元)。
(审判长:罗原峰,审判员:陈先堂,人民陪审员:朱世良,书记员:刘萍)
10.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荣民一初字第1299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1.被告荣县某某煤矿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共计91060.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审判员:王笃荣,书记员:杨勇军)
11.四川省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荣劳仲案字[2010]第271号:1.由被申请人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1007.02元(大写:捌万壹仟零柒元零贰分);2.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首席仲裁员:王纯康,仲裁员:杨庆林 严毅 书记员:严毅[兼])
1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自民一终字第58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单位给付某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000元;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双方因本案纠纷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尤艳 代理审判员:陈艳珊 黄涛 书记员:罗璇)
1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甲方诉被告乙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87664.42元的70%即61365.0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16000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4536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3574元,由原告负担1574元、被告负担2000元。
(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39675.50元,由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39025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418.88元,合计167418.88元; 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在川C10119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0000元,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元,实际应当由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赔偿原告94769.07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452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负担700元,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1078元。审判员郝小军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郝婷(被告乙某,委托代理人曹正义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都帮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58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13.9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审判员:谢召弟,人民陪审员:谢纬,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16.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743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1.5万元
(审判长:郝小军,人民陪审员:漆杏梅,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对方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委托代理人周淳、谢颖秀,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律师力争减少赔偿金额从4.4万降至2.9千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荣民一初字第952号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郝婷)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18.超龄农民工艰难的维权之路――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元
2011年4月27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又向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10日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凉人社复[201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委托代理人王定刚重新向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0月24日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冕人社工决[201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该农民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15日经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九级伤残。2012年3月2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超龄农民工工伤一案最终成功获赔偿9.2万,是少有的胜诉案件。(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工伤事故,各地做法不一样,一般都是适用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但获得赔偿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相差太远。本案也是一个成功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赔偿17.5万元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荣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中一被告方无责任,一被告方只承认在无责任范围内11000元,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一被告方车辆经检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起了加重损害结果的作用,存在有一定过错,驾驶行为与原告亲戚死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见,认为被告方在事故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1)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徐政,书记员:杨政)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谭爱华,审判员:曾昭球,代理审判员:黄涛,书记员:但唐付)
对方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分家分出房产纠纷 一房冒出两本证件
26年前兄弟分家单过,2001年一房竟出现了两证,无奈,弟弟状告哥嫂。法院认为,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清单的内容是将以嫂嫂名义申请修建的房屋三间分给弟弟,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达成分家协议后,即为弟弟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属弟弟所有,并正式生效,嫂嫂的房产管业证已被注销。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1)荣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刘毅波;审判员:徐政;人民陪审员:王安太;书记员:蒋丽)
对方委托代理人陈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许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5.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2.6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2)荣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谢召弟;书记员:李胜兰)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婷,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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