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在西昌市疾控中心进行办理。
1、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领取表格,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贴上照片,再去交费处缴纳体检费用。
2、然后逐一进行各项体检。
3、做完体检之后,询问工作人员卫生法规知识培训的时间、地点。然后拿着登记表的下联到指点时间、地点去参加培训。
4、培训及体检合格者就可以去领“健康证”了。
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畜家禽卫生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灭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骡、驴、鹿、犬、猫、兔,家禽为鸡、鸭、鹅、鹌鹑、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肉、脂、脏器、血、头、蹄、乳、种蛋、皮、毛绒、骨、角及其产品和精液、胚胎。
本条例所称疫病为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第三条 畜禽卫生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免疫和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及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医药、商业、食品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畜禽卫生防疫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方法和标准。
自治州、县(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所属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畜禽防检机构)负责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畜禽疫病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组织进行畜禽卫生科普活动、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总结推广畜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畜禽的防疫、产地检疫,受委托负责畜禽产品的卫生防疫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所属畜禽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畜禽卫生监督管理职权,负责畜禽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畜禽产品的生产、收购、屠宰、加工、储运、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它与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畜禽疫病的预防第八条 畜禽疫病计划免疫实行统筹统防。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畜禽计划免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畜禽计划免疫的统筹工作,各级畜禽防检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的实施。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畜禽疫病防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辖区内执行情况实行检查。第十条 自治州实行统一疫情监测管理制度。自治州、县(市)畜禽防检机构负责辖区畜禽疫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畜禽饲养、购销、屠宰、贮运等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畜禽疫情的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畜禽免疫疫(菌)苗由县级以上畜禽防检机构统一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对需要强制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严禁制作假防疫、检疫标记。第十二条 凡从自治州外引进种用畜禽、精液、种蛋,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禽防检机构提出引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引种。引进种用畜禽到达目的地应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引种人在七日内须持有关疫病检疫检验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禽防检机构备案,并接受复查,确认无规定疫病后方可投入生产。第十三条 饲养、加工、经营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畜禽防疫要求:
(一)家禽孵化场的种蛋必须来自非疫区并具有检疫证明。种蛋、孵化器具及装载容器、车辆使用前后应进行消毒。病雏、死胚、蛋壳、变质种蛋及污物必须在场内作无害化处理。
(二)种畜(禽)场、畜禽饲养场须具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畜禽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畜禽卫生设施和制度。畜禽饲养场的建设、布局须符合相应的畜禽卫生规定,其生产的畜禽、畜禽产品出场前须向所在地畜禽防检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报检。
(三)单位或个人饲养的种用畜禽、奶畜必须接受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检机构的疫情监测。
(四)畜禽交易市场(点)、活畜仓库(包括中转点)、畜禽屠宰、加工场(厂、点)的场址、布局、建筑必须符合防疫要求,有粪便、污物处理设施,有消毒设施和制度,并经县级以上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审批、验收合格。
(五)收购皮、毛、骨、角、血或以其为原料进行初级加工的,其场址选择、布局、建筑应符合畜禽防疫要求。收购或加工的原料应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或消毒证明,并有固定的原料储存场地。
(六)购销、加工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有效检疫证明。屠宰场应有隔离圈和处理病死畜禽及粪便、污水、污物的设施,屠宰场地的畜禽卫生和屠宰人员的个人卫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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