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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