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低保户得了大病有没有救助?
很高兴回答题主的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低保户得了大病,肯定有救助。救助途径有以下4种:
1.低保户的身份信息已录入到市级一甲及以上医院的医疗救助系统,凭低保证去市级一甲及以上医院看病时,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减免比例不同,其中政府规定的惠民医院减免费用比例最高,减免比例高达90%;(分两种情况,住院的直接享受救助了,会盖上“己享受医中救治”的章子,此种发票不再参与二次救治,而尿毒症等透析门诊发票,或未享受医中救助的住院发票则可参与二次救助)
2.出院之后,自费部分(多次住院可累计)由区级民政部门按70%比例予以救助,一般10月份救助当年1-9月产生的费用,次年3月救助上年10月至2月的费用;
3.如果经二次救助后,自费部分满足临时救助要求,通过公式计算得出救助金。临时救助金=(本地城低保月标准*12*家庭人口)一(家庭总收入一家庭特殊事件费用支出)
4.如果经过以上救助,癌症患者其自费部分还大于1万,其他疾病患者自费部分大于2万,可继续申请红十字会的“慈爱方舟”,救助比例为40%一50%。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简单回复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低保户家庭参加的医疗保险肯定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由于参保对象为没有固定工作岗位、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每年一次的参保金个人缴费金额比较低,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其次,现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总体上有三个层次,依次序分别为: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大病保险的报销、医疗救助的报销,老百姓通常分别称为第一次报销、第二次报销、第三次报销。要说明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和大病保险的报销,对于所有的参保人(当然包括医疗救助对象)都按照统一的政策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差别。另外,由于患大病的人数相对较少,大多数人经过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之后,剩余自付金额已经比较小,可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病人大为减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进入医疗救助报销的人就非常少了。也就是说:从第一次报销到第三次报销,其人数是梯次大比例减小的。尤其要强调的是:所有的报销措施,都以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为基本依据,剩余自付金额小,自然不能享受下一阶段的报销。不是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只允许进行第一次报销和第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对象才可以进行第三次报销。
再次,医疗救助(俗称大病救助或大病补偿)的救助对象,分别为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可以扩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定群体。由于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由省级、地级市政府研究决定,各地区差别很大,造成不同的地区的医疗救助对象是不一致的。但无论怎么说:特困人员、低保户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只要列入到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就可以对经过第一次报销、第二次报销之后的余额,进行第三次报销。一般情况下,特困人员100%报销,低保户依低保金的不同类别按不同的比例报销。
另外,医疗救助对象还有一个特殊待遇:由政府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代缴全部或部分的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金。一般来说,特困人员全额代缴,其他人员定额代缴。当然,在财政状况比较好的地方,也有所有救助对象的参保金都由政府代缴的情况。
最后,低保户得了大病有没有救助?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包括低保户在内的所有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都必须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本身的报销、大病保险的报销的次序去解决。低保户做为经济困难群体,在经过两次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余额较大,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起付线要求时,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的第三次报销待遇。这本身就是医疗救助对象的特殊救助。也就是说:低保户得了大病,特殊的待遇就是医疗救助:即可以由政府资助参保,又可以直接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
除此之外,低保户得了大病,如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这就低保户可以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所有内容。
要强调的是:关于第一次报销、第二次报销、第三次报销的划分,只是为了说清楚不同政策的具体内容。在病人出院时,会按病人的不同身份,通过一站式结算的方式,直接一次报销完毕所有可以报销的费用,病人只需要支付自付部分的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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