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对泸沽湖的保护将由《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县级法规,上升为市级法规。
众所周知,泸沽湖一半在云南宁蒗县,一半在四川盐源县,绝美的自然风光与多彩的民族风情吸引着大量海内外游客。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旅游区、省级重要湿地,等等,它拥有多重耀眼的桂冠。
随着时代发展,实施20多年的《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早已难以适应保护工作的需求。
因此,《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应运而生。但由于一湖跨两省、一湖两标准、多重身份交织等复杂原因,该《条例》草案委托云南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起草,是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
按Ⅰ类水标准保护 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洗车烧烤《条例》明确,泸沽湖水质按照Ⅰ类水标准保护。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的12项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则明确了12项禁止行为。
包括: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坟立碑等活动,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损毁、移动界桩,损毁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设施;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洗车最高罚千元 开山破坏面临百万罚单在一级保护区填湖、围湖、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湖内游泳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修坟立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
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两地还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考核评价、水质分析研判、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会商、联合科研,协调解决跨界水事、渔事、水污染纠纷。
查看更多关于【科技图库】的文章